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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发生两次 向他人水杯投放异物构不构成犯罪?
www.yl.nanchongpeace.gov.cn 】 【 2022-07-11 15:39:33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6月30日,有网友发帖爆料称,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所一男子向女生杯中投放体液,引发广泛关注。7月4日,据媒体报道,该男子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上海警方行政拘留。

  

  然而,就在半个月之前,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女生咖啡杯中被投放异物相关话题冲上网络热搜。警方发布通报称,该学校学生尹某某承认在女生杯中投放了牛磺酸泡腾片。最终,因尹某某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校方给予尹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一个月之内发生两次,水杯为何屡屡被投放异物?投放异物者就不怕受到法律的惩罚?7月6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代表、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他深入剖析向他人水杯投放异物会造成什么法律后果?

  

  事件回顾


一个月发生两次水杯被投异物事件

  

  6月30日,有网友发帖爆料称,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所一男子在一女生下班之后,对其水杯进行猥亵,向水杯中投放体液。据网友爆料,这并非是该男子第一次做出这样的举动。在此之前,该男子被调到了受害女同学所在的课题组,进行一些实验测试。其间,多名同学发现东西有被动过的痕迹,受害女生则发现杯子里有脏东西。于是,该组同学在实验室安装了监控。

  

  一次,一名女生在发现自己的杯子出现了异物后,申请调取了监控。监控清清楚楚地拍下了男子作案的全过程,他将体液放到了女生的杯子中。

  

  7月4日,据媒体报道,该男子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上海警方行政拘留。中科院上海有机所回应媒体表示:“这个事所里正在严肃处理,肯定会严肃认真地去处理。”

  

  而就在半个月前,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女生咖啡杯中被投放异物相关话题冲上热搜。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针对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女生饮料中被他人投放不明物一事,松江公安分局接报后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开展调阅公共视频、提取物证、走访问询等调查工作。经初步调查,6月12日中午12时许,该校学生尹某某(男,21岁)在学校图书馆内趁该女生离开座位之际,向其咖啡杯中投放异物。该女生喝了一口后,察觉咖啡异样,将剩余咖啡倒掉,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经医院检查,未发现该女生身体异常。警方随后找到尹某某,其承认在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该泡腾片系从网上购买。最终,因尹某某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校方给予尹某某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根据党规党纪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律师说法

  

  投放异物寻求刺激 或涉嫌强制猥亵罪

  

  “投放异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可能构成何种罪名,要根据投放物的属性以及行为人积极追求的后果来定罪,在某种程度上,情节严重与否也是关键的衡量标准。”曾文忠说,虽然提起粪便、鼻屎、精液、唾沫,人们会不自觉地感到排斥,但是这些物质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是构不成威胁的。除非上述物质带有传染性或毒性,并且在特定环境条件下,对特定的人或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危险或者实际伤害,这个时候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曾文忠告诉记者,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名男子在女生饮料中投放牛磺酸泡腾片,与中科院男子向女生杯中投放体液情况类似。经查明,牛磺酸泡腾片对性功能的提升或抑制没有必然关系。但如果该男生想要下的是催情药物,具有让女生催情的主观意图,但实际上药物并没有这个功能,即商家虚假宣传,行为人被卖家欺骗,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涉事男生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如果该男生一开始就不是为了强奸,而是想让女生当众出丑,以此达到损害当事女生名誉的目的,那该男生就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

  

  曾文忠表示,根据现有条件判断,中科院男子低级不道德的行为主观上属于恶作剧,或者是寻求刺激、兴奋,满足自己的变态欲望。如果是前者,情节严重将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后者,则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投放物若携带病毒 将构成故意伤害

  

  如果中科院男子患有传染性疾病,且在向女生杯中投放体液前明确知晓所投放的体液可能携带一些已知的通过血液、唾液或其他方式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的病毒,如拉萨热病毒、腮腺炎病毒、水痘病毒、肝炎病毒、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等病毒,那该男子向女生杯中投放体液的行为是否违法,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曾文忠认为,该男子投放异物的行为发生在特定对象的水杯,并不是投放在类似于饮水机、饮水池这样的多数人都能接触到的公共用水容器中,因此,用投放危险物质罪来评价是不合适的,“个人认为,该男子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知道投放物是否有毒 或构成过失犯罪

  

  那么,投放者向水杯投放的物质是否有毒有害,以及投放者是否知晓,这会不会影响投放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呢?

  

  曾文忠解释道,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需要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认定。所谓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是指某人主观上想犯A罪,客观上也实施了A罪的行为,才能构成A罪。

  

  他表示,在现实中,并非所有的犯罪都是纯粹的,往往主客观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干扰,呈现出不一致的状况。如果某人主观上想犯的是A罪,但客观上却实施了B罪的行为,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认定其构成B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投放物是有毒有害物质,但却实施了投放行为,从而损害法益的,系过失犯罪;如果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相关案例

  

  近年来,类似水杯投放异物(药物)事件时有发生。

  

  2021年3月初,北京房山的小军(化名)通过QQ购买了催眠药物,并在网上购买了注射器。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小军前往邻居小强(化名)住处,诱骗小强喝下了注入催眠药物的酸奶,致其昏迷。小军在小强无法反抗的情况下,通过抚摸其胸部及下体的方式对小强实施猥亵。最终,小军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21年1月,刚入职的23岁陈某梅被上司彭某带去喝酒。之后,彭某使用迷药致陈某梅昏迷,欲实施强奸,结果,陈某梅因七氟烷中毒死亡。最终彭某被判无期徒刑。

  

  2020年7月,小雪(化名)在深圳某自助餐厅与男性同伴赵某就餐时,赵某趁小雪离开餐桌,向其饮用的水杯内投放白色粉末,试图让其饮用,寻求刺激。此举被餐厅员工发现后及时将水杯换走,并告知了小雪,小雪随即报警。经调查,警方依法对涉嫌强奸的赵某采取刑事拘留。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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