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就河面发现一无名男尸一事发布通报,引发广泛关注。然而,在10月13日,警方通报发布的前一晚,网络上就出现了大量的未打码的逝者照片、视频,这些视频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传播,甚至有网友组建了QQ群。还有部分网友根据穿着推测死者年龄、死因。有网友称,“看过之后都不敢走夜路了,这会引起恐慌。”成都锦江公安在发布的警情通报中也提醒广大网友,“为尊重逝者,请勿传播不实信息和现场视频、图片,避免对逝者亲属造成二次伤害。”
事发后,本报法治热线接到读者反映称,“逝者的照片可以随便传播吗?不打码就发在网上很容易引起恐慌。”未打码的逝者照片包含了大量的个人敏感信息,是个人隐私。泄露、传播逝者照片可能违反哪些法律?将会承担何种法律后果?针对上述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首先,传播者可能涉嫌刑事责任。类似在网上传播遇害者照片的事情发生过不止一次。2018年5月5日晚,空姐李某某下班后,在郑州航空港区通过某网约车平台叫了一辆车赶往市里,惨遭司机杀害。在侦破案件的过程当中,警方发现,包含有受害人信息的案件现场照片在网络上流传。经查,是某公安局警犬训导支队警务辅助人员郝某利在协助专案组工作期间,将获取的案件照片私自传播给朋友,其朋友又把照片转发到各自的微信群中,造成涉案照片在网络上大量传播,严重伤害了受害人家属的感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年5月12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警方对郝某利等4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警方表示,对正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造谣传谣,传播违法信息等行为,将依法打击。
其次,擅自拍摄传播逝者隐私将面临哪些民事责任?“逝者没有肖像权,但逝者的近亲属可作为请求权人主张权利。”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刘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法典》把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编独立成章,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虽然人格权在自然人死亡后失去了存续的基础,但其肖像、名誉等承载和保护的利益却不因此当然消失。刘秀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2014年,逝世导演谢晋名誉侵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其案情就是由于被告在网络上大量散播侮辱逝者的言论。
最后,互联网平台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传播人传播逝者照片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证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并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实习生 徐 钎)